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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亡强葬祖坟山构成侵权 被判迁出死者入土也不安
来源:谭化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7
浏览量:1408

母亡强葬祖坟山构成侵权 被判迁出死者入土也不安

-----有祖坟山并不当然享有土地使用权

因母亲死亡,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母亲的棺材安葬在祖坟山上他人承包的土地里,其行为已经对他人构成侵权。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法院对一起土地侵权案件进行判决,责令被告胡某将安葬在原告曹某承包土地之内的坟墓迁出,排除妨碍并恢复土地原状。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黔西南州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决。胡某强占他人土地安葬母亲,但却让母亲入土也得不到安宁。

案情回放:原告曹某系黔西南州普安县人,被告胡某系六盘水市盘县人。两者分属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县不同的村民组。在原告所在的普安县县某村民组土地权属范围内,有一块地名叫龙家坟的土地与被告先祖的墓地紧密相连。原告在龙家坟的土地范围内承包了0.5亩土地。该土地四至界限清楚,南面就抵被告先祖的坟堂。多年来一直由原告一家经营管理,从来没有与他人为土地界限发生过纠纷。 2014229日被告将亡故的母亲安葬在原告承包的龙家坟的土地内。原告进行阻止,被告以该土地系其胡家的祖坟山为由,强行掩土下葬。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多次调解未果,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将其母亲的坟墓迁出,恢复土地原状。被告胡某辩称其葬坟的地点是其胡家的祖坟山,是在其祖坟的帏杆的范围内,并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普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地名叫龙家坟的土地系承包而合法取得,四至界限明晰,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受法律保护。国务院《殡葬实和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被告以其葬母的土地系历史遗留的荒山、是胡家祖坟山为由强行葬坟,其并没有侵占原告土地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胡某停止侵权,于30日内将安葬在原告曹某在龙家坟的承包土地内的坟墓迁出,排除妨碍并恢复土地原状”。一审判决后,被告胡某不服,提出上诉。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称本案葬坟的土地系其祖坟山,但其没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依法不能得到支持。而该土地系原告合法承包的土地,四至界限明晰清楚,与相邻的土地权人无任何纠纷。该地块“南抵坟堂”,就是指抵本案中被告家祖坟的坟堂。作为坟堂,是有一定的面积限制的,不是可以无限制的扩大的。《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因此,本案被告的祖坟的坟堂不可能还可以葬下另一棺坟,何况新坟还要有新的坟堂。所以,被告将其母葬在原告土地中侵占原告土地的事实成立。国务院《殡葬实和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因此,祖坟山不能恢复,祖坟山不能代表土地使用权属于被告。被告以其葬坟的地点是其祖坟山,认为没有侵占原告土地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将母亲安葬在原告承包土地内,占用了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该承担迁走坟墓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原状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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